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全面稳定达标,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基础上,重点强化以下18项措施。
一、工业源治理
(一)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各地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于2017年9月底前制订“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并将方案报省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质监局配合,以下各项措施均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力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各地要在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时充分考虑气候变化中长期影响,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积极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搬迁;广州、佛山、东莞、肇庆、江门等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电、化工、陶瓷、玻璃、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开展全面清查,制订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开展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不再新建陶瓷厂(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现有陶瓷厂要推广使用天然气;珠三角地区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推进全省服役到期或服役时间较长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燃煤电厂优化整合和淘汰,整合淘汰电厂释放出的发电指标相应调整到粤东、粤西地区使用;各地要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严厉查处禁燃区内违法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行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工商局牵头。
(三)严格控制石油焦使用。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以石油焦为燃料的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广州、佛山、东莞、中山、潮州等重点城市应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石化、家具、印刷等13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整治,对其他行业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也要进行整治;全面完成省级和市级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综合治理;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珠三角区域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
(五)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厂不能安排发电、不能并网;大力推进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在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配合。
二、移动源治理
(六)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充电桩建设,深圳市要在2017年实现公交纯电动化,2020年实现出租车(含网约车)纯电动化;广州、佛山市2017年起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应全面实现纯电动化,力争2020年底实现公交纯电动化;珠三角其他城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90%;从2016年起,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各地要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配合。
(七)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加快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比国家要求时间提前供应国VI车用汽、柴油,明确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质监局配合。
(八)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和停车系统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提升城乡步行系统可达性,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九)大力打击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全省黄标车跨区域联合闯限电子执法力度,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各地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各地可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广州、深圳、佛山和东莞等重点城市要率先示范开展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全面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定《广东省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加装或更换颗粒物捕捉器等污染控制装置;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环保部门应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各地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十一)大力实施船舶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其中2017年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加快推进码头港口岸电建设。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工商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