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工程运输车辆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中府办函[2018]143号)、《关于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纳入工程运输车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范围的通知》(中工程车办函[2019]3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两牌两证”发放工作流程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两牌两证”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运输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运输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的运输车辆,必须在车头当眼处放置工程车“运输标志牌”,驾驶员应具备从业资格“备案合格证”。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使用未取得“运输标志牌”的运输车辆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未取得“备案合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混凝土运输车辆驾驶工作。
四、已备案混凝土运输车需要变更,包括卖出或终止租约后,所属企业应及时收回车辆的牌与证,并退回本协会办理变更手续。若不及时办理,将停止受理该企业新购进或租赁车辆的“两牌两证”业务。
五、因不办理变更手续,导致这些带着已备案牌与证的车辆在外发生超载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时,除有关部门追究外,所属企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包括本协会行规行约的相应处理。
六、“两牌两证”实施后,混凝土企业若违反下列行为的,自违反之日起,3个月内将暂停当事企业办理新的“两牌两证”业务:
1、使用无“运输标志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
2、驾驶员无“备案合格证”在本市道路上驾驶混凝土运输车辆的;
3、已办理“两牌两证”的车辆为不合法混凝土搅拌站运输预拌混凝土或砂浆的;
4、使用假牌、套牌或假“备案合格证”的;
5、企业及混凝土运输车辆违反《中山市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运载行为自律守则》、《中山市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自律守则》后不按时接受处理的。
七、将定期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八、已纳入“两牌两证”管理的非本协会会员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九、本实施细则于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
2019年11月22日
抄 报:市治车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协会
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 2019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