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市场行为,增强业内守法守约的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本行业的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水平,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粤府 [2016]13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全体会员单位协商并达成共识,制定以下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做到合法和诚信经营,在公平竞争前提下以产品及服务质量为核心竞争力,承担社会责任,争当守法和履约的诚信经营者。
二、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宗旨,树立品牌与质量兴业的经营理念,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产品生产,做好产品出厂后质量跟踪管理和售后服务。
三、使用合格的原材料,自觉抵制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劣质材料,不选用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四、企业应提供合格的混凝土及砂浆产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降低产品质量。为保障各会员单位能公平竞争,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中竞争,使本行业朝着良性的市场竞争方向发展。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严格把控质量关,分会将根据技术发展程度、原材料材质变化等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会员讨论各类产品的技术及质量指标。会议讨论的内容和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记录,提供各会员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另外,严格遵守政府的指导销售价格,不得实施任何垄断行为。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指导文件,不得哄抬或恶意压低价格。在合法、合规的价格区间内(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也不得高于政府造价部门的原材料信息指导价)进行公平竞争,比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朝着良性的市场竞争方向发展。
本协会严格遵守《反垄断法》,不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五、不制造虚假资料。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资料,包括虚开销售发票和提供虚假混凝土或砂浆竣工资料,自觉抵制损害行业利益和信誉的行为。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知道虚开销售发票和提供虚假混凝土或砂浆竣工资料等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六、恪守和尊重供需合同约定,在未征得原供货单位同意,不得以压低价格等手段插手承接已签订合同预拌混凝土或砂浆工程的供应任务,否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应自觉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
1、已签订预拌混凝土或砂浆供需合同的工程。需方若更换供货单位,新供货单位不得在原供货单位未与需方办理终止合同文件、需方未退回办理施工许可供货合同、原供需方结清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插手业务;
2、因需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被供货单位停止供货的工程,各会员应自觉抵制该需方单位的不诚信行为。在需方未向原供货单位结清货款的前提下不应接手该需方单位的业务;
3、非混凝土或砂浆供方原因造成停工后再复工的工程。
会员单位如遇到上述情形的工程单位邀请提供混凝土或砂浆时,应及时与原供货单位取得联系,在了解和确认该工程已终止合同及发出离场通知书后,方可承接该工程的供货任务。
七、会员之间应发扬互相支持的精神,包括业务、技术等方面,要互相沟通、支持和积极互助,促进共同发展。不视同行如敌国,应做同行如兄弟。
八、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并接受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遵守本公约约定的以及违反本公约约定的会员,将由协会秘书处核实整理后分别录入诚信会员红、黑榜,红榜信息定时、黑榜信息及时向有关媒体和网站通报,同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报送,纳入中山市建设信息网与中山市建筑工程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如遵守本公约约定,并为行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由协会秘书处给予褒奖:
1、颁发荣誉证书;
2、行内通报表扬;
3、经媒体向社会通报表扬。
如违反本公约约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协会秘书处给予下列处分:
1、约谈或书面警告;
2、行内通报批评;
3、经媒体向社会通报批评;
4、开除会员资格;
5、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为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会员完全同意并严格遵照上述第八条的全部奖惩条款,服从协会秘书处的奖惩决定。
九、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对违反公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十、本公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预拌混凝土分会行业自律公约》(2017年8月4日)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