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市住建局发出《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采用二维码方式进行管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较大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自行增加两家甚至多家混凝土公司供货,或随意变更混凝土供货单位等问题,致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实施质量跟踪管理。为更好地配合市住建局对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有效管理,根据本市实际,经全体会员企业协商并达成共识,制定以下管理细则,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被确认为混凝土供货单位的混凝土公司,在与施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就混凝土供应细节进行严谨磋商,包括混凝土价格、货款交收、运输远近、合作条件等因素。切忌草率签约,混凝土公司应保障合同条款清晰、约定详细,避免合同难于履行。
二、 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如需要两家或以上混凝土公司供货的,涉及混凝土公司应提示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分别注明参与供货单位名称、供货单元或标段。
三、 为防止多家混凝土公司被拖欠货款,当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少于5万平方米的,原则上由一家混凝土公司供货,其他混凝土公司不建议参与供货。
四、 工程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如遇到不可调解因素而无法合作时,需方要及时结清货款,供方应交付已供混凝土部位质量验收资料后,双方办理终止购销合同手续。
1、《变更混凝土供货单位见证申请书》(500字以内)一式两份;
2、原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3、终止购销合同复印件(双方盖章)一份。
五、协会秘书处收到上述资料经核对无误后,在《变更混凝土供货单位见证申请书》上盖章见证,新供货单位以此向市散装水泥管理站报备后,方可从“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动态追踪及监管平台”中下载打印电子版《购销合同》使用。
六、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本细则的,按照《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 预拌混凝土分会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如在执行本《中山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自律管理细则》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递交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处理。
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