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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6-07      浏览: 3296

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各专业委员会按此比例推荐理事候选人名单,秘书处汇总、协商,向上届理事会提出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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