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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6-07      浏览: 3599

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核实参会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协会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依法行使职权,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共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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