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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6-07      浏览: 3153

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山市水泥制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年会或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年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和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共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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