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翠亨新区和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搅拌砂浆。
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
本通告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即湿拌砂浆;或由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的干混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型号和数量,并将此纳入工程概算;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其使用品种及型号;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一项必审内容,未按要求注明预拌砂浆品种及型号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现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以及未按施工合同要求正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六)工程造价部门,应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预拌砂浆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工程施工许可核查、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
三、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日期到来时,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原设计单位沟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调整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本通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应符合中山市城乡发展规划,在本市从事预拌砂浆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标准,出厂合格产品。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向用户提供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材料、《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及每批次质量检测报告。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督导检查,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和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建设有序发展。市公安部门负责制定预拌砂浆运载车辆在市内通行的措施。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运载车辆运输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运载车辆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