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中府办(2015)68号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坚持“目录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联审制度,设立若干专项审查小组,分类负责各单位提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 专项审查小组的设置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小组日常工作由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
第六条 专项审查小组常设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部门控编减编与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挂钩机制;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四)民政、工商等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承接主体的相关业务资质及条件。
第七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从以下社会力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
第九条 购买主体选择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特定事项不得实施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围绕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拟订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履职需要,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按照分类向专项审查小组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申请。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应当包括:
(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内容及绩效目标;
(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五)现承担相应工作的机构、人员调整计划;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审查小组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资金额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目标审核。立项审查批复工作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按预算编审程序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
党委、政府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重大、紧急事项,按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由专项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追加当年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专项审查小组统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其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由购买主体自行选择其他竞争方式实施;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参与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实行期中和期终评价。期中评价以单位自评为主,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核查。期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的申请、审查、采购和评价等工作全过程管理及信息共享和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如出现下列情形,由市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按照财政管理、行政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冒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其他资金购买服务的;
(三)购买服务过程中未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的;
(四)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相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予以处理,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二十七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山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中机编〔2011〕59号)同时废止。各专项审查小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